深圳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5-14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深圳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各银行保险机构、各银行保险社团组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和《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办发〔2025〕31号)等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深圳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深圳金融监管局制定《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深圳金融监管局

                        2025年5月7日








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

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和《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金办发〔2025〕31号)等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深圳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支持深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市场主导、系统推进、安全发展等基本原则,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深圳“双区”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充分用好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前海、河套两大战略平台的政策优势,加快推动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金融发展作出深圳示范。

(二)主要目标

未来5年,深圳银行业保险业立足深圳特色,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组织体系、产品体系、生态体系、风控体系不断完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面、多元、精准、专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科技金融两个提质”“三个扩面”“四个增效”的目标。

两个“提质”:银行保险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质量显著提升,金融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持续提升

三个“扩面”:科技金融专门机构数量、科技金融产品供给、科技型企业服务覆盖率持续扩面。

四个“增效”:科技型企业贷款增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及户数、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

二、推进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

(三)健全组织架构体系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岗专人,强化资源统筹,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工作。支持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科技金融业务授权,在深设立科技金融中心。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科技金融管理机制。

(四)推进专门机构建设。银行机构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完善适合科技金融的组织机制,培育专业化、特色化分支机构纳入科技金融专门机构管理。适度扩大纳入管理的科技金融专门机构覆盖面。推动专门机构持续提升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以及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户数、占比,实现科技型企业金融支持提质增效。鼓励辖内保险法人机构设立科技保险特色机构、专营部门或专业团队。

(五)优化内部考核激励。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科技金融业务考核评价体系,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重点关注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及增长、科技保险保障金额及增长、服务科技型企业数量、服务质效等指标考核。科学制定尽职免责制度细化认定标准和流程,探索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因行(司)制宜加大力度引进一批具有科技、产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加快培养一批“懂业务、通技术”的内部科技金融人才,建立分层分类科技金融人才培育机制,打造富有竞争力的科技金融专业服务团队。有条件的银行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和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推进科技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建设

(七)丰富信贷产品矩阵。银行机构应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可按科技型企业现金流周期适当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灵活设置贷款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建立以研发能力、专利价值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评价体系,研究将资质认证、专利数量、技术含量、团队实力、行业地位、质量标准等要素纳入科技型企业评价维度,从“看报表”转向“看技术”。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围绕科技型企业在研发投入、员工激励、并购交易等方面的融资需求,探索研发特色化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利用知识产权、创新积分、技术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研发科技金融专属产品。鼓励银行加强科技赋能,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线上、批量的科技金融标准化产品。

(八)优化信贷资金供给。政策性银行发挥长周期、低成本资金优势,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向国家战略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国有大型银行发挥“主力军”作用,利用渠道网络和集团牌照优势,服务深圳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发挥“生力军”作用,找准差异化市场定位,坚持细分领域特色化品牌化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发挥属地优势,深耕社区街道,利用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活等特点,精准服务中小科技型企业。

(九)强化科技保险保障。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创业责任损失保险以及“三首”等险种发展,加快研究拓展低空经济、智能驾驶、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赛道保险保障,构建涵盖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全过程的产品体系。优化科技创新人才职业责任、人身意外以及健康养老等保险保障服务。再保险公司聚焦功能定位,发挥好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和风险分散的作用。探索建立科技保险共保机制,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聚焦重点领域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持续加大对人工智能、具身智能机器人、新一代信息与通信技术、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低空经济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为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独角兽、瞪羚等企业和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机构、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综合运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链主企业科技攻关和上下游协同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市区产业部门发布的重点科技项目,加强对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任务的金融支持,助力核心技术项目攻关。

(十一)强化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银行机构要加强与政府引导基金、创投风投、企业风险投资(CVC)等外部机构的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荐,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银行机构探索深化与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深圳市科技创新种子基金和“20+8”产业集群基金的合作,优选被投企业做好信贷支持。支持银行积极参与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为入板企业提供高效融资服务。鼓励银行理财、保险、信托等资金依法合规投资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丰富科技创新的早期资金供给。

(十二)加强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法人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拓宽科技贷款资金来源。推动银行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创票据、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担保债券等提供债券承销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科创类债券投资配置力度,投向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产品、混合型科创票据等创新品种,促进科创债券融资增量扩面。

四、推进科技金融四项试点落实落细

(十三)推进科技企业并购贷款试点。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加强对科技企业横向和纵向战略性并购交易的贷款支持。聚焦符合新质生产力“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尤其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助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能够解决“卡脖子”问题的科技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强链补链。

(十四)推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银行机构应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金融管理机制,扩大押品种类,开展基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组合质押融资积极探索围绕专利开放许可等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价值内部评估体系,探索用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整体评价替代价值评估。支持保险机构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共保体。联合相关政府部门搭建知识产权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融资需求对接、质押合同登记、质物状态查询等线上办理服务。

(十五)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国有大型银行应深化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区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战略合作,力争推动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深完成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全覆盖。辖内国有大型银行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加强内部协同,强化“股权+债权”联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辖内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参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十六)推进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市并长期持有,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在深圳发起设立的投向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运用“长周期指标+当年度指标”考核模式,逐步构建与长期投资行为相适配的长周期考核机制,树立长期业绩导向。

五、推进科技金融综合生态系统建设

(十七)完善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科技金融专项风险补偿机制,优化贷款风险补偿标准逐步扩大风险补偿覆盖面,探索建立科技研发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创新型保险业务的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建立科技创新种子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基金+保险”保投联动模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八)建立重点区域服务对接机制。依托前海合作区、河套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等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健全产业园区、高校院所、科研项目、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推动科技金融“入园惠企”,在科技资源密集的产业园区推广“园区贷”,通过打分卡工作机制,推动园区与银行信息深度互通、资源有效整合。

(十九)深化科技金融深港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立足前海、河套等重大战略平台联动香港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出海”,提供项目融资、供应链金融、并购贷款等跨境综合金融服务。持续推动深港数据跨境验证平台发展,促进数据跨境便利高效流通

(二十)畅通科技金融信息共享渠道。协同政府相关部门依托“深i企”、深圳征信、知识产权金融综合服务、创业创新金融服务等平台,向银行保险机构提供信息共享、企业评估、供需对接、业务协同等“一站式”服务。加强与相关产业部门数据对接,为科技信贷评审和保险定价提供全面、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

六、推进科技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建设

(二十)做实信贷风险管理。银行机构要研究建立适配的风险识别机制,充分评估科技企业核心团队、创新能力、成果转化、市场前景、风险特征等情况,为企业精准画像。根据科技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不同成长阶段,制定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策略,探索建立专门的科技信贷审批机制,加强专职信贷审批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科技信贷业务差异化“三查”,严防资金套用挪用,综合科技企业内外部消息,加强监测预警,针对潜在风险苗头制定风险预警方案。

(二十二)完善保险风控体系保险机构要提高科技风险特征识别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产品精准定价,对创新业务、亏损业务定期开展回溯,加强费用刚性控制和理赔合理性分析。进一步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增强市场风险敏感性,审慎评估投资资产信用风险暴露。用好用足再保、共保等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和市区政府科技保险支持政策,降低风险敞口。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科技金融工作机制,按年度制定科技金融业务发展计划和工作方案,量化工作目标,细化服务举措,集聚资源力量,确保相关工作有效落实。深圳金融监管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央地协同、市区联动,强化在平台搭建、政策支持、统计监测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实施。

(二十四)强化跟踪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梳理科技金融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举措,定期做好总结报送工作。深圳金融监管局将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统计监测、试点业务跟踪评估,适时采取科技金融专项核查、现场检查、监管通报等措施进行跟踪督导,强化监管正向激励作用。

(二十五)加大宣传推广。银行保险机构、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服务取得的良好成效和经验深圳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总结科技金融典型案例和特色做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金融“深圳样板”,营造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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